发布者:段建国律师 时间:2022年07月04日 103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排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格式条款当属无效
案情回顾:
2021年7月12日,张某入职某公司,工资构成为月基本工资25967元,年度绩效奖金98400元。2022年3月3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2022年4月张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2021—2022年年度绩效奖金62976元。
公司认可张某的年度绩效奖金是98400元/年。但主张计发依据是“根据考勤、个人绩效部门分配”。另外公司规定离职当年不发年度绩效奖金。因此,不同意支付张某年度绩效奖。
裁判结果:
经仲裁调解,公司同意支付张某的年度绩效奖金。
律师观点:
虽然《薪资确认单》上明确,年度绩效奖金根据考勤、个人绩效部门分配,但实际上公司既没有明确的考核标准,也没有组织考核。因此,年度绩效奖金实际上是固定的劳动报酬。另外,公司规定离职当年不发年度绩效奖金严重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利,根据《民法典》第496条、497条之规定,该格式条款无效。因此,应该按张某的工作时间依法折算年度绩效奖金。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