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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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前 需要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发布者:段建国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18日 103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单位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前

需要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案情回顾:

李某2017年8月入职某公司,2021年9月公司以李某所在部门撤销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李某申请劳动仲裁,依法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4.5万元。仲裁委依法支持李某的仲裁请求,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某公司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协商不成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根据现有证据,某公司所述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的变化,其虽称新股东要求撤销李某行政岗位,但当庭陈述仍存在行政事务,仅系并入其他部门职责,另,公司并无证据证实双方对劳动合同内容变更进行过协商,故中体保险公司的解除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不属于“无过失性辞退”,为违法解除,另李某主张的赔偿金金额未超法定标准,本院予以 支持。

律师观点: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组织架构调整,行政岗位取消。首先行政岗位作为通用岗位不可能取消,即使真的取消了。也要和员工协商调整工作岗位,但是公司从来没有与员工协商调岗的事。另外,公司在辞退员工的过程中逻辑混乱、顺序颠倒9月3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9月10日发出《劳动关系解除协议书》。9月17日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但9月20日才征求工会的意见,工会10月15日同意解除合同时,员工已经被辞退一个月了。因此,无论是实体还是程序,原告解除被告的劳动合同都是违法解除,依法应该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段建国,男,汉族,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A)和国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2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