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段建国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29日 124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6月,公安民警对被告住处进行检查,查获违法书籍、宣传手册、宣传卡片和播放器。被告在接受传唤和在医院检查身体期间,向周围群众呼喊邪教宣传标语。被告行为触犯了《刑法》第300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辩护律师认为:1.在被告家里查获的违法物品不能作为定罪的证据,被告既没有自己制作宣传物品,向外界宣传违法内容;也没有向下发展成员,蛊惑诱导他人练习;更没有与境外犯罪组织联系等违法情形。2.被告在接受传唤、查体时喊口号犯罪情节较轻。在没有确凿证据证明被告涉嫌犯罪的情况下,民警就对其住处进行了搜查。从常理分析,这种情况下被告大概率是有抵触情绪的,不排除是被告对民警发泄不满情绪。3.被告不存在组织煽动发展成员的企图和行为。被告上没有接受领导授意从事违法活动,下没有发展成员危害社会安全,更没有主动组织煽动别人闹事。因此,即使被告自己在家练习,由于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犯罪情节较轻。希望法院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法院依法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以下判处被告有期徒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