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段建国律师 时间:2021年11月29日 33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02年8月26日,原告与被告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XX路X号院X号楼XXXX号房屋。合同签订当天原告一次性支付房款860964元,并办理了房屋交接。但时至2021年9月28日起诉前,被告一直没有为原告办理房产证。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为原告办理房产证。
2021年11月22日,法院开庭审理时,依法查证被告拥有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具备为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条件。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没有违法事由,依法受法律保护。现原告支付了房款,接收了房屋,被告应当按合同约定办理房屋产权证。经法官当庭调解,双方一致同意调解结案。被告在三日内为原告办理房产证,将涉案房屋产权办在原告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