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段建国律师 时间:2021年11月16日 51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20年9月8日被告饮酒后开车与前车发生追尾,后酒精检测为154.9mg/100ml。
事发后,被告人明知对方报警,仍然在原地等待处理,从来没有离开对方视线。交警到现场后,被告人非常配合相关测试,期间无任何反抗拒捕行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完全符合《最高法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问题的意见》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条件,被法院依法认定为自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最后,法院判决被告拘役1个月15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