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段建国律师 时间:2021年11月02日 74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7年6月8日,原告与被告北京XX公司签订《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原告出借资金人民币280万元,出借期限12个月,年化收益率24%。签订合同后,原告转入被告申X某人民币280万元整。合同到期后,被告不能支付到期利息及本金。原告依法诉之法院。
经法院依法审理,判决被告北京XX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280万元本金及未付利息,被告申X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的争论焦点:一是本案是否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二是申X某是否应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关于焦点一: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陈XX与北京XX公司虽签订的是《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但该协议中明确约定北京XX公司应确保其提供的借款人真实存在,否则承担因该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而对陈XX造成的损失。现北京XX公司从未向陈XX提供借款人的信息,出借资金也从未经陈XX同意,双方之间应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关于焦点二:法院认为申X作为公司股东,以其个人账户用于公司经营,并收取了上述合同款,也未充分提交证据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分离,属于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情形,故应当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