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段建国律师 时间:2021年11月02日 26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朱X1与朱X2、刘XX是父母子女关系。2011年1月23日,朱X1(买受人)与龙湖XX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住宅类)》。签订合同当天,刘XX向龙湖XX公司转账XXX元。2016年3月28日,刘XX将155万元汇入朱X1账户,摘要信息为还房款。2016年3月29日,中国XX出具业务凭证,朱X1提前全部结清房贷。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双方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对此法院认为,朱X2、刘XX系夫妻关系,朱X1系二人之子,涉案房屋购买于2011年1月23日,并于2015年5月28日登记至朱X1名下,2016年3月29日,涉案房屋贷款已偿清。涉案房屋总价为270余万元,其中首付款XXX元及偿还贷款155万元均系刘XX转账支付。结合涉案房屋购买时间、首付款及贷款偿还情况、装修居住使用情况、2018年9月3日《证明》情况以及北京市房屋限购政策施行时间等因素,朱X2、刘XX主张与朱X1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