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段建国律师 时间:2021年11月01日 21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李X与被申请人张某、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8日作出判决:张X、刘X将位于海淀区XX家园601房屋过户到李X名下。后由于张某与工行存在债务纠纷,东城法院先后以(2008)崇执字第XXXX号、(2021)京0101执恢XXX号等立案执行上述房屋。
经申请人李X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2021年9月22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0101执异XXX号裁定。法院认为:“在本院查封涉案房屋之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已确定张X、刘X将涉案房屋的产权过户至李X名下。李X所提异议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裁定中止对涉案房屋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