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段建国律师 时间:2021年09月18日 86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被告于20XX年12月27日登记结婚,2018年X月XX日生育一子。20XX年X月X日,双方在北京市海淀区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XXX由女方抚养。离婚后XXX由原告抚养,但2020年4月底被告将孩子强行接走。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孩子抚养权的问题,均未得到正面答复。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之法院,请依法裁决。
根据法律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抚养费标准为收入的20-30%。开庭前代理律师对案情进行了深入研究,分析研判被告心理。认为被告虽然不与原告沟通孩子抚养问题,但是本意没有抚养孩子的意愿。因此,在充分举证孩子生活教育需求的基础上,与被告达成协议。孩子抚养权归原告,被告支付抚养费10000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