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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

作者:王芳律师时间:2023年08月2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63次举报


夫妻共同债务是热门话题,事关夫妻双方特别是未举证一方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首先,“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系在明确夫妻双方基于共同签字等共同意思表示所形成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亦是在告知,债权人若为日后引发不必要的争议,应当于债务形成之时,尽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签名。

其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换言之,基于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家事日常代理权,是指夫妻一方在因家庭日常事务而与第三人为一定的法律行为时,享有代理配偶他方的权利。具体地说,夫妻一方代表家庭所为的行为,视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夫妻他方亦必须承担法律后果,夫妻双方对该行为承担共同的连带责任。《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可见,夫妻任何一方基于家事日常代理权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都发生效力,即权利共享,债务也应共担。但是,在与相对人就民事法律行为另有约定的话,应依照约定。

随着社会的发展,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日常生活开销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家庭生活开销。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否则,仅属于举债一方的个人债务。

 

 


王芳律师,现于河南新动力律师事务所执业。团队专业方向: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婚姻家事、刑事辩护等诉讼及非诉法律业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新动力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0120********9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