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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

作者:王芳律师时间:2023年07月2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02次举报


彩礼,在古代叫纳征,又名纳币,是西周婚姻制度“六礼”中的第四礼,即男方家人派人送聘礼至女家。给予彩礼是我国婚姻习俗之一,蕴含着对美好婚姻的期盼与祝福。现代社会,彩礼是男女双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男方家庭给付女方家庭的财物,非单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现实生活中不乏给付彩礼之后,男女双方未走向婚姻的情况,而且有些彩礼对于一个普通的家庭来说是几年甚至十几年的积蓄,那么这份包含特殊意义的彩礼又要何去何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从文义上解释该条文,返还彩礼所具备的条件有:

1. 给付彩礼是按照当地习俗。换句话说,男女双方结婚地需要有给付彩礼的社会风俗,否则,给付的财物很有很能无法认定为彩礼,从而无法请求返还彩礼。

2. 给付彩礼后未登记结婚的,原则上应当予以返还彩礼;登记结婚的,原则上不予返还。

3. 须注意上述法条第一款(二)、(三)两项与第二款之规定。首先,男女双方登记结婚后,确实没有共同生活,即并不存在实质意义上的夫妻相互扶养,共同生活从未开始,此时,若一味的不允许返还彩礼有失公允。其次,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况具有特殊性。若一个家庭因为给付彩礼而举家负债,婚姻存续的期限相对较短,且彩礼并未在夫妻共同生活中适用完毕,并且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方生活困难的情况下,离婚时,彩礼也应予返还。

彩礼为财物,很容易被消费使用,具体个案返还须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分析。


王芳律师,现于河南新动力律师事务所执业。团队专业方向: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婚姻家事、刑事辩护等诉讼及非诉法律业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新动力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0120********9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