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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李XX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二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卫海北洋 时间:2023年05月10日 54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审理乳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XX、张XX、马XX、石XX、杨X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于二○一八年九月十九日作出(2018)鲁1083刑初20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XX、张XX不服,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董文霞律师担任上诉人张XX的辩护人。二审法院于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对上诉人张XX判处的主刑部分,即“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改判上诉人张XX犯组织、领导传销组织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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