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卫海北洋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22日 12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威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4年至1996年初,被告人苗XX伙同被告人孙X1、戚XX、于XX、刘X及孙X3和高XX(另案处理)从安徽省太和县刘X2(在逃)等处购买伪造的人民币108000元;伙同戚XX从烟台市牟平区都XX(在逃)、被告人汪XX处购买伪造的人民币15000元。其中,被告人苗XX参与全部作案,参与购买伪造的人民币123800元;被告人孙X1参与作案三次,参与购买伪造的人民币31000元;被告人戚XX参与作案六次,参与购买伪造的人民币15800元;被告人汪XX参与作案三次,参与购买伪造的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于XX参与作案一次,参与购买伪造的人民币11000元;被告人刘X参与作案一次,参与购买伪造的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袁X四次向被告人苗XX购买伪造的人民币共5100元;被告人孙X2三次向被告人苗XX购买伪造的人民币4400元。被告人张X非法持有伪造的人民币3000元。各被告人购买、持有的伪造的人民币多次被出卖、使用。另外,被告人刘X于1995年初以帮助购买假币为由,骗取都XX人民币7000元。
办案结果:
马丹洋律师担任被告人袁X的辩护人,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马丹洋律师关于被告人袁犯罪数额小,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以购买、使用伪造的货币罪判处袁X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1996年12月13日,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6)威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书:
以购买、出售、使用伪造的货币罪,判处苗XX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处戚XX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处孙X1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处汪XX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被告人刘X,犯购买、使用伪造的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被告人于XX犯购买伪造的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对于被告人袁X与被告人孙X2,均以购买、使用伪造的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被告人张X犯使用伪造的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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