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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XX、李X、马XX、李XX、孙XX、宋XX、黄XX等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走私罪一案

发布者:卫海北洋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23日 114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威海市环翠区XX指控,1994年5月初,被告人曲XX为给威海市某水产总公司谋利,与被告人李XX的弟弟李XX(已偷渡去韩国)共谋向韩国运送偷渡者,要李XX回原籍组织偷渡人员期间,被告人曲XX又与韩国商人崔XX协商走私汽车,被告人李XX担任翻译,被告人马XX除作担保人、提供传真机外,还要求威海市某水产总公司运送他的朋友到韩国。后被告人李XX、马XX分别通知李XX、金XX(已偷渡去韩国)将各自所组织的人员带到威海。5月26日凌晨一时许,在被告人曲XX带领下,将李XX、李XX、马XX所组织的十五人送上鲁威渔XXXX号、XXXX号船,由被告人黄XX、刘XX分别驾驶,被告人孙XX作为负责人随船同去,被告人孙X2负责走私车质量和交付走私车款。5月29日,两船载四辆走私车返回威海。得逞后,被告人曲XX在被告人马XX的担保下,再次与崔XX商定走私汽车,被告人李XX为其协商走私译稿。同时,被告人李XX、马XX将各自组织的十七名偷渡人员引到威海。在被告人曲XX的安排下,由被告孙XX随船负责,被告人宋XX、邹XX分别驾驶XXXX、XXXX号渔船,于6月18日凌晨三时许起航,将三十四名偷渡人员运至韩国木浦港。被告人孙X2检验好走私车、交付余款后,两船装载六辆韩国产轿车,同时为他人代运走私车二百辆返回威海。被告人威海XX公司两次走私汽车总价值XXX元,两次组织、运送他人偷渡国境49人,收取运费255000元、1450万朝币、1300美元。被告人李X将走私的十辆轿车予以购买,然后销往河北省保定市。

办案过程:

威海市XX(系山东XX的前身)律师马XX、张XX分别担任本案被告人宋XX、黄XX的辩护人。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采纳了两位辩护人关于宋XX、黄XX旨在为集体谋取利益而非为个人私利,可酌情从轻处罚,宋XX、黄XX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办案结果:

1994年12月8日,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以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走私罪,分别判处宋XX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四千元,黄XX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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