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卫海北洋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24日 282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隋XX于1992年春和1993年9月,伙同其兄隋X2(已判死刑)先后在双岛码头、文登市汪疃镇小院村,盗窃渔船上变速箱一台、摩托车一辆,价值7060元。1993年12月份,被告人隋XX明知是隋X2盗窃所得的21英寸青岛牌彩电一台、18英寸三洋牌彩电一台、液化气罐两个等物品而搬至家中窝藏,被告人隋XX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窝赃罪。
办案过程:
威海北洋律师事务所(现更名为山东卫海北洋律师事务所)律师马丹洋担任被告人隋XX的辩护人,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隋XX系从犯,应比照主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等辩护意见。
办案结果:
1996年8月6日,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窝赃罪判处被告人隋XX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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