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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威海市环翠区XX、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XX、闫XX、孙XX、刘XX、刘XX诉被告人张XX、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于XX、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威海XX公司交通肇事罪及附带民事诉讼一案

发布者:卫海北洋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26日 82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威海市环翠区XX指控被告人张XX于2000年5月18日10时许,饭后返回停在威海XX的威海至草庙子镇大木岚短途客车,见车方于XX将车钥匙忘在车上,便欲私自将车向前开动一下,当车发动后,车即开始前行,被告人便欲刹车,因心慌误把油门当成刹车猛踩一脚,使车猛向前冲去,撞到对面一辆客车上,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张XX积极参与求助并拨打110电话报警。被告人张XX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同时认定张XX属自首,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XX、闫XX系被害人李X之父母,要求被告人张XX、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于XX、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威海市XX公司共同赔偿李X的死亡补偿费、丧葬费及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106 147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XX系本案被害人,要求被告人张XX、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于XX、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威海市XX公司共同赔偿医疗费73 964.09元、误工费3654元、交通费540元、伙食补助费432元及伤残补助费。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XX系鲁KXXXXX号车辆车主及被害人,要求被告人张XX、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于XX、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威海市XX公司共同赔偿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伤残补助费共计21 329.85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XX系鲁KXXXXX号车辆车主,要求被告人张XX、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于XX、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威海市XX公司共同赔偿车辆的直接损失及营运损失14 875.20元。

办案过程:

马丹洋律师担任被告人张XX的辩护人兼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认为被告人张XX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愿意尽力赔偿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希望法庭给予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理由正当,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予以采纳。

办案结果:

2000年9月4日,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张XX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被告人张XX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XX、闫XX应得李X的死亡补偿费45 151元、丧葬费8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XX医疗费73 964.09元、误工损失3 494.17元,护理误工损失1 198.38元、交通费356元、住院生活补助费342元,残疾补助费14 899.83元共计94 254.47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XX 医药费10 393.84元,误工损失6 440元,住院伙食补助金136元,残疾补助费9 130。2元,共计人民币26 000.04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XX修理费6 044元,营运损失9 876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于XX及车辆挂靠单位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威海XX公司在被告人张XX无赔偿能力的情况下,承担垫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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