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7月,被告人陈某经人介绍在贵州加入“连锁经营”传销组织,后被告人雷某、宋某也加入该组织。该组织内部实行五级三晋制,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2013年10月,该组织转入威海从事传销活动,至捕前,被告人陈某以下组成的层级超过五层且人数超过50人,被告人陈某、雷某、宋某均系该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雷某、宋某的行为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请求依法判处,并提交相关证据支持其指控意见。
被告人陈某、雷某、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对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也无异议。
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李惠律师辩称,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自愿认罪,在传销组织中作用不大,只是由于其下线发展人员较多,才晋升到老总级别,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雷某的辩护人李阿平律师辩称,被告人雷某加入传销组织时间不长,在组织中主要负责上传下达,作用不大,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宋某的辩护人王建明律师辩称,被告人宋某是被骗加入传销组织的,其发展的下线是其妻、子,费用也是其自己缴纳的,虽然被任命为申购总管,但在传销组织中作用较小,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2014年12月10日威海经区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雷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