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威海市环翠区院于2017年6月23日作出(2015)威环刑初字第457号刑事判决书,以单位受贿罪判处被告单位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教学研究中心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单位受贿罪判处被告人于XX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于XX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刘X犯单位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追缴被告人于XX贪污所得赃款、追缴被告单位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教学研究中心单位受贿赃款,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于XX提出上诉,李阿平律师担任于XX的辩护人。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2日以(2017)鲁10刑终11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环翠区法院重审,李阿平律师担任于XX的辩护人。环翠区院于2018年4月20日作出(2017)鲁1002刑初474号刑事判决书,以单位受贿罪判处被告单位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教学研究中心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单位受贿罪判处被告人于XX有期徒刑一年,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于XX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