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彬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31日 62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某松,男,汉族,居住地重庆市石柱县三星乡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佳满,重庆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青岛某某远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波,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运到,北京市京师 (济南) 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松与被告青岛某某远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松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佳满被告青岛某某远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运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 2021 年7月7日签订的《创业指导服务协议》;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服务费 55000 元;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退还 6600 元:4、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 50000 元: 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21 年7月7日,原、被告签订了《创业指导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第五条约定由被(乙方)给原告(甲方)提供“献”项目的创业指导服务,具体包括餐饮技术手册、店面咨询、开业咨询。协议第七条约定原告应支付被告服务费 55000 元。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向被告支付了 55000 元的服务费。被告先后派了两名工作人员赴重庆选址开店。在被告的要求下,原告支付了住宿费和餐费共计 6600 元。选址未果被告却将其工作人员召回,选址一事不了了之。截至今日,被告再未提供任何选址服务,也未提供协议约定的餐饮技术。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且给原告造成损失,根据协议第十五条,违约方应支付不低于 5万元的违约金。协议第十七条约定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乙方(即被告)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诉至贵院,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在庭审中,原告自愿申请诉讼请求第三项变更为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退还 6100 元,并放弃退还案件受理费。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某松与被告青岛某某远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021年7月7日签订的《创业指导服务协议》于 2022年11月28日解除;
二、被告青岛某某远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 2022年 12 月28 日前返还原告张福务费 45000 元:
三、原告张某松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原、被告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 1266 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某松负担 633 元,被告青岛某某远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633 元,于 2022 年 12 月28 日前支付原告张某松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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