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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代理原告胜诉:被告收到货后拒绝支付尾款,帮助原告全部追回尾款约1万元

发布者:刘彬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31日 35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熊某友,男,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广普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佳满,重庆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赖某洪,男,汉族,住重庆市壁山区

原告熊某友与被告赖某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9023年1月3日立案后,于2023 年2月13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熊某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 87272.95 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损失 10654.20元(暂计算至2022 年12月6日),资金占用损失计算方式为:以87272.95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 2020 年1月14 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时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 2015 年,被告因承建水渠项目向原告购买河沙、石子原告按照约定将河沙、石子运送至广兴水渠、70 水库,但被当时并未支付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直至 2020 年 1月 13被告才向原告出具了对账单一份,但被告仍然以各种理由拒>支付所欠货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女所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熊某友与被告赖某洪对争议的案款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熊某友与被告赖某洪一致确认,在 2015 年的璧山区广兴金竹林水渠工程中,被告赖某洪共欠原告熊某友货款(石子和河沙)87272.95 元,被告赖某洪已于 2016 年2月7日向原告熊某友转账支付货款 30000 元,于 2016 年8月9 日向原告熊某友转账支付 47925 元,合计转账支付货款金额为 77925 元,被告赖某洪尚欠原告熊某友货款 9347.95 元未支付;

、上述应当由被告赖某洪支付给原告熊某友的所欠货款9347.95 元,由被告赖某洪于 2023 年2月 20 日前一次性向原告熊某友支付完清;

三、如被告赖某洪未按照上述协议约定的内容按时足额向原告熊某友支付所欠货款,原告熊某友可就被告赖某洪下欠的货款金额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原告熊某友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124.09 元,由原告熊某友承担 550元(已缴纳),被告赖某洪承担 574.09 元(此款原告已垫付,支告随案款一并支付原告)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印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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