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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原告解除劳动系和经济补偿纠纷胜诉: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获得二倍差额28000元,经济补偿金3000元

发布者:刘彬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31日 89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曾某凤,女,汉族,住址庆市巴南区

委托代理人叶佳满,重庆渝正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某某(重庆) 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重夫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肖某,系公司总经理。

案由计时计件工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系经济补偿劳动争议。

申请人曾某凤与被申请人某某(重庆)企业管理有限责公司因计时计件工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系经济补偿劳动争议一案,于2022 年7月1日申请至本委审查,我委于 2022年7月8 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仲裁庭审本案。

申请人称,我于 2021 年 11月 30日到被申请人处从事门店巡.培训岗位,工作期间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也不支付经济补偿,2022 年 6 月济工资也未发放给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请裁决:.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 2022 年 6 月份工资 5000 元;2.裁决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自2021 年 12月30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30000 元;3.裁决被申请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5000 元。经本委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于2022年7月1日解除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 2022 年 6 月计时计件工资 3000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8000元(贰万捌任元整):

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 3000元

五、以上款项共计 34000 元(参万肆元整),被申请人2022年7月21日之前支付给申请人 5000元,7月31日之前付申请人5000元,2022年8月31日之前支付申请人 6000元2022年9月30日之前支付申请人 6000 元,2022年10月 31之前支付 12000 元

经审查,上述协议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本委予以确认本调解书自当事人签收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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