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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胜诉:给朋友微信转账借款8000,朋友迟迟不还,叶律师代理诉讼全部追回本金及利息

发布者:刘彬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15日 270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聂某,女,住重庆市巴南区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 叶佳满,重庆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何某,男

原告聂某与被告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聂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佳满,被告何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聂某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判今被告返还原告借款8000元; 2.被告支付原告利息(以80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LPR 从2022年9月8日起计算至付清为止);3.诉讼费用由何某承担,事实和理由: 2019年11 月21日,被告以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8000元,原告微信转账给了被告8000元。原告聂某多次索要未果,遂诉至木院。

被告问宽辩称,其未向原告借款。原告诉称的8000元是被告与原告前夫杨春勇合伙做门窗生意时,用于支付门窗运费、工人安装费的款项,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告聂某举示微信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以证明其向被告支付了借款并多次催要未果。因双方并未约定借款期限,故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辩称上述款项是因与原告前夫杨春勇合伙做门窗生意时用于支付门窗运费、工人安装费的款项,并举示委托书、快捷酒店收据、火车票等证据予以证明。但上述证据并不能证明被告收到原告转账的8000元系用于支付工人门窗安装费,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被告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8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中,借贷双方并未约定借款期限,亦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可以主张借款人从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全国银行间司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利息.对原告主张从其微信催收之日,即2022年9月8日起以8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一年期LPR (年利率3.65%)计算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千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何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聂某借款8000元,并以借款8000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支付自2022年9月8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 元,按40%收取计20元,由被告何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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