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雁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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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宋某,西安市碑林区****川菜馆,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案

发布者:柳雁琪律师 时间:2020年03月23日 45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刘某某,男,198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西安嘉上**食材贸易有限公司经营者,住西安市新城区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宁宁,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雁琪,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碑林区XX城**川菜馆,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XX路XX号XX酒店XX楼XX号

经营者:宋某

被告:宋某,男,198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碑林区**川菜馆业主,住西安市

被告:*,男,198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西安市碑林区XX城**川菜馆、被告宋某、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宁宁、柳雁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西安市碑林区XX城**川菜馆、被告宋某、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连带支付拖欠原告的货款160000元及利息损失(以16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暂计算至起诉之日2019年4月23日为1566元)共计161566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在新城区炭市街华威商铺北口从事蔬菜批发生意,被告宋某和被告*合伙经营西安市碑林区XX城**川菜馆。原告长期向被告西安市碑林区XX城**川菜馆供应蔬菜,但被告反而拖欠原告货款。2019年1月31日,经原告和被告宋某核算,确认被告拖欠原告货款共计160000元,并承诺会积极清偿该笔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截止起诉之日,被告仍然没有支付原告拖欠的货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西安市碑林区XX城**川菜馆、被告宋某、被告*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某在本市炭市街从事蔬菜批发生意,被告宋某为西安市碑林区XX城**川菜馆业主。原告长期为西安市碑林区XX城**川菜馆供应蔬菜。2019年1月31日双方经结算,宋某向原告出具白条,内容为:本人宋某*合伙经营西安市碑林区XX城XX店,合伙期间因店铺经营需要,截至2018年12月共拖欠蔬菜款160000元整,本人对上述欠款予以确认,并与合伙人*积极清偿上述欠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还款,从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4月23日,160000元产生的银行贷款利息为1566元。       

 以上事实有白条、工商档案、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长期向被告西安市碑林区XX城**川菜馆供应蔬菜,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被告宋某向原告出具书面欠条承认欠款数额,承诺归还,但并未及时归还,是违约行为。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并承担利息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宋某系西安市碑林区XX城**川菜馆业主,应当承当还款责任。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与*存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原告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被告西安市碑林区XX城**川菜馆、宋某*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西安市碑林区XX城**川菜馆、被告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刘某某货款160000元 及利息1566元(以160000为基数,从2019年4月24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刘某某对被告*的起诉。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3531元减半收取1766元,由被告西安市碑林区XX城**川菜馆、被告宋某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和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柳雁琪律师,本科毕业于西北大学法学院,2013年-2016年在中国政法大学在职学习经济法专业、获得硕士学位。陕西云景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陕西-西安
  • 执业单位:陕西云景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10120********7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继承、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