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雁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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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刘某与阴某民间借贷纠纷-胜诉

发布者:柳雁琪律师 时间:2023年04月20日 30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刘某,男

委托代理人柳雁琪,系陕西金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阴世侠,女

委托代理人答律师、陈律师(实习),系陕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与被告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田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柳雁琪,被告阴某之委托代理人答律师、陈律师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原告共计向被告借款800000元整。双方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年息24%,被告共计向原告偿还了360000元本金,尚欠440000元未还。现被告不肯偿还债务,遂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偿还所借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 440000元整;2、判令告向原告楼还借款利息直至实际偿还日(原告以本金440000元计算,从2016年4月10日起,按照五年期定期存款利率2.75计算);3、本实诉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根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本案原告所述被告借款后最后一笔还时间为2018年,原告并未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其权利已超过法定两年诉讼时效期间,被告已经确定取得了不履行务的诉讼时效抗群权,该抗辩权不因民法典的施行而消灭。被告从未向原告借款款项,更不存在本案所述利息,约定利率为月息2%系子虚乌有、原告向被告转款系因合伙做棉子壳生意的投资款,2016年4月11日,被告收到原告款项后当天就将钱款转给了新疆做棉子壳生意的合作伙伴,原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成年人,应有一定的投资风险共担意识。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原告于2016年4月10日、2016年4月11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给被告600000元,通过现金方式给付被告200000元,原告已通过银行转账及现金方式将款项支付给被告。后被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偿还原告部分本金及利息:分别于2016年6月29日支付原告6880元,于2016年9月27日支付给原告60000元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于2018年8月6日支付给原告10000元于2018年9月3日支付给原告5000元,于2018年9月5日支付给原告8000元,于2019年2月4日支付给原告10000元通过现金方式支付给原告300000元、后要求被告偿还剩余欠款、2019年8月10日,原告给被告打电话并将其与被告的通话用录音笔进行了录音。在原告与被告的通话中被告确认其尚欠原告款项440000元未还清。庭审中,被告代理人表示该录音无法确定是被告阴某本人的语音,原告强烈要求申请被告阴某出庭,并提出可以对该录音内容进行鉴定。经法庭多次传唤被告阴某,被告阴某一直未到庭。本案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未能调解


上述事实,有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微信转账电子凭证,通话录音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刘某应被告阴某所需借给其钱款,双方构成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据此,原告要求被告阴某归还借款及利息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关于欠款金额,被告在录音中明确表示认可尚欠原告440000元金额属实,本院予以认定。关于借款利息一节,因双方在借款时未约定还款期限,利息的利率约定亦不明确,故该笔借款的利息起算时间认定从原告打电话要求被告还款当日起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辩称已过诉讼时效的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被告辩称涉案款项是因为原,被告合伙做生意的投资款,原告否认,被告证据不足,不予采纳。

综上,为维护民间借贷秩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阴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某借款本金4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400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1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

被告如未在本判决指定期限内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柳雁琪律师,本科毕业于西北大学法学院,2013年-2016年在中国政法大学在职学习经济法专业、获得硕士学位。陕西云景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陕西-西安
  • 执业单位:陕西云景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10120********7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医疗纠纷、合同纠纷、法律文书代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