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柳雁琪律师 时间:2022年01月12日 18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简述】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李XX自2017年4月26日至2019年1月31日在周XX、徐XX“金手指盲人按摩店”工作共计20个月27天。周XX、徐XX2018年2月10日、2019年1月31日分别向李XX支付人民币2000元,共计支付人民币4000元。对此双方均予以认可。2020年12月28日李XX通过电话形式向周XX、徐XX催要工资报酬未果。2020年01月05日李XX向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举报)请求周XX、徐XX支付拖欠工资未果。周XX、徐XX在监察部门调解及庭审调解中仅认可再向李XX支付8000元工资报酬。2021年1月7日周XX注册成立“西安市雁塔区天勇保健服务部”。
【二审法院观点】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对双方争议的案件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本案中,综合考虑周XX、徐XX的当庭陈述、通话录音、证人证言及李XX陈述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李XX在周XX、徐XX经营的金手指盲人按摩店中工作共计20个月27天的事实,故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关系,李XX提供了劳务,周XX、徐XX应当向李XX支付相应劳务费。关于劳务费金额,一审法院根据举证证据及案件事实认定为每月2000元,结合李XX诉讼中自愿仅主张20个月的劳务报酬以及周XX、徐XX已支付4000元的事实,判央周XX、徐XX向李XX支付拖久劳务报酬36000元,裁处有据,并无不当。周XX、徐XX关于双方不存在劳务关系等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二审结果】综上所述,周XX、徐X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00元,由周XX、徐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