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雁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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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买婚房产生借贷纠纷,法院怎么判?

发布者:柳雁琪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22日 31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介:当事人2013年为了帮助二位对方当事人买房结婚,向对方当事人共同借款20万元,约定利息是每月4000元。约定借款6个月后到期。借条由男方当事人出具、但是借款依据男方当事人的要求转入了女方账户。女方又用这笔钱买了房子,房子只登记在自己名下。

借款到期后,对方二位当事人同意还款但是以手头紧张为由要求暂缓。我方当事人同意暂缓还款。但之后,对方二位当事人分手,但是没有更换借款、或者三方当事人一起签订新的还款协议。导致双方分手后,借条没有更换、而房子在女方当事人一人名下。

我方当事人多年来对二被告反复追讨无果。不得不委托柳雁琪律师代为起诉。

案件过程:

一审时候,女方当事人接到法庭传票拒不到庭,男方律师则主张和女方一位当事人是同事关系,该笔借款是为了公司运营而产生的借款,不是为了双方买房,且钱是进了女方账户、应该女方当事人还款。并且主张诉讼时效已过。柳律师当庭拿出来我方当事人向男方追索借款的录音证据和向女方追索借款的微信聊天记录,主张诉讼时效因为我方追讨而中断,债权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案件结果:

经过激烈庭审,一审法院采纳了我方的主张和证据,认定对方两位当事人是共同借款人、都应该承担还款责任,并且债权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对方两位当事人接到判决后均上诉。同时都主张借款应该本案的另外一个当事人还款,且诉讼时效已过。柳律师继续代理,二审庭审过程依然激烈,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我方胜X!

律师说法:

本案有下面两方面启示:

1.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诉讼时效制度的存在,是为了催促权利人及时履行权利。本案中,当事人的借款于201310月到期,诉讼时效在当时的法律规定下应该截至2015年。当事人出于信任,虽然一直在向对方当事人追讨,但是没有留下非常有力度的凭证。例如:找证人陪同一起要账、通过快递或者电子邮箱发送催收函件、保留对方明确同意还款的短信、要求对方每年更换借条等等。

在当事人觉得通过正常的索要方式实在无法得到这笔钱而最终决定起诉的时候,已经距离借条约定的还款日已经接近七年之久。庭审的时候,对方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激烈抗辩。幸亏我方当事人保留了和其中一个当事人的几段通话录音。法官最终认定诉讼时效因为我方当事人主张债权而得已中断。

通过这个案例,律师提醒债权人应及时行使权利。即使愿意对债务人暂缓债权,也要保留每次主张权利的证据,以避免将来债务人以诉讼时效为由主张不用还款。

2.律师提醒未婚男女无论是处理债权债务问题还是处理其他财产问题,都应该本着对自己负责、对他人负责的态度,在分手时候将财产情况详细梳理,避免将来的纠纷。本案中,对方两位当事人是为了共同买房结婚而向我方当事人借款。我方当事人则为了帮助二位当事人买房、顺利结婚这才愿意借款。但是对方二位当事人随后分手,而借条上只有一个名字,双方对该笔借款究竟该由谁偿还就产生了分歧,均认为对方应该还款,自己没有还款义务。这是本案的焦点问题。

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分手之际,将债务和财产得以梳理,对谁拿房产、谁承担债务有书面约定,那就可以避免将来的纠纷。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男方一方,在房产没有自己名字的情况下、没有要求女方出具书面的协议确认因为房产归自己,所有债务归自己所有。确实是自身疏忽大意造成的,没有对自己的财产——包括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债务为消极财产)尽到到高度的注意义务。


柳雁琪律师,本科毕业于西北大学法学院,2013年-2016年在中国政法大学在职学习经济法专业、获得硕士学位。陕西云景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陕西-西安
  • 执业单位:陕西云景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10120********7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继承、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