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彭X诉称,原、被告是大学同学。2018年1月29日,被告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不开为由,向原告借款2万元,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2万元,被告当时承诺一周后归还,双方约定的一周还款期限到期后,原告碍于情面不曾追讨,被告也未及时还款。2018年下半年,原告开始通过微信和电话多次向被告追讨,被告一直都以各种理由推脱,原告无奈之下诉至贵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万元,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施行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原告有权利在被告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要求被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原告自2018年10月10日计算至起诉之日的利息800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万元整,并承担从2018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日的利息。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为80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杨X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29日,原告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2万元。
庭审中,原告称其自2018年10月起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向被告追讨借款,针对该意见,原告提交了微信聊天截屏、电信截屏、通话记录、录音、快递单予以证明。
上述事实,有转账回单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截屏、短信截屏、通话录音等足以佐证被告同意归还原告款项,故被告应当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关于利息一节,原告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其与被告约定了还款时间,且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原、被告双方之间一直就还款时间进行协商,故本院酌定被告自2019年6月24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原告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基数为2万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彭X借款本金2万元,并支付原告彭X自2019年6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基数为2万元,按照年利率6%计算)。
二、驳回原告彭X其余诉讼请求。
柳雁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