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师XX,男,1970年3月16日出生于河南省尉氏县,汉族,中专毕业,农民,系中共党员,住河南省尉氏县。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临时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于2019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9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孙XX,河南XX律师
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师X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案件相关事实,且供述前后一致,具有稳定性,表现出良好的认罪悔罪态度,系坦白。二、被告人师XX在共同犯罪中的犯罪情节较轻,在本案中只是起到一个介绍及传递发票的作用,其不是开票公司的开办者,也不是实际经营人,其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三、本案中国家的部分损失已经得到弥补,同案犯古迎善补缴税款90万元、刘XX处扣押7万元、史保国处扣押60万元,被告人师XX退出违法所得,国家部分损失已得到弥补。四、被告人师XX已经全部退出非法获利且愿意缴纳罚金,接受处罚。五、被告人师XX当庭认罪悔罪,主观恶性不大。六、被告人无前科,平时表现良好,系初犯,经济犯罪没有人身危害性,符合缓刑条件。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被告人师XX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对被告人刘XX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与庭审查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师XX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应认定为从犯”的辩护意见,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师XX为刘XX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系为他人虚开的行为,构成独立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其他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被告人刘XX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师XX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XX、师XX均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刘XX、师XX均主动上缴非法获利,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XX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律师在审判介入,当时已经签过认罪认罚,律师通过努力只能保持认罪认罚量刑幅度的低幅度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