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腾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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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人生之轻刑辩护 张*平非法持有毒品案

发布者:孙腾飞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24日 25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223刑初264号
公诉机关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X,男,198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尉氏县,住尉氏县。因涉嫌吸毒于2020年1月10日被尉氏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于同年1月22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4日被尉氏县公安局逮捕。

指定辩护人孙XX,河南XX律师。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数量较大毒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支持。张XX到案后如实供述侦查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行为,系坦白,其辩护人辩称属自首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对其辩护人提出的张XX态度端正,自愿认罪认罚,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XX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虽然是援助案件,律师要承担部分社会义务,也要尽心尽力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

孙腾飞律师,2011年毕业于郑州大学,现执业于河南智卓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法律部主任,优秀法律工作者,开封市青年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开封
  • 执业单位:河南智卓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220********6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