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223刑初264号
公诉机关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X,男,198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尉氏县,住尉氏县。因涉嫌吸毒于2020年1月10日被尉氏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于同年1月22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4日被尉氏县公安局逮捕。
指定辩护人孙XX,河南XX律师。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数量较大毒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支持。张XX到案后如实供述侦查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行为,系坦白,其辩护人辩称属自首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对其辩护人提出的张XX态度端正,自愿认罪认罚,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XX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虽然是援助案件,律师要承担部分社会义务,也要尽心尽力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