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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登记人与实际所有人不一致谁享有所有权

作者:黄雪华律师时间:2021年04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482次举报


车辆登记人与实际所有人不一致谁享有所有权


【审判规则】

购买人出资与销售者签订车辆买卖合同时,销售者随即向购买人交付车辆并开具了收款收据,购买人在车辆交付之时取得了车辆的所有权。此后,购买人虽将车辆登记在第三人名下,但鉴于销售者交付车辆后一直由购买人占有使用,且车辆购置税亦由购买人缴纳。同时,车辆登记仅具有对抗效力,并非动产物权设立和生效的要件,故应认定购买人系车辆的实际所有人。第三人占有车辆系无权占有,负有返还义务。?

【关 键 词】

民事 返还原物?购买人?买卖合同?交付?收据?所有权?车辆登记?车辆购置税?对抗效力?动产物权?无权占有?返还义务

【基本案情】

X系唐X素的丈夫,2010年4月,其过刷卡方式以132 800元在汽车销售服务店(东风本田汽车红河实田特约销售服务店)购买诉争车辆(车牌号为云A9D007的思域牌轿车)。汽车销售服务店向朱X开具了收款收据,朱X对诉争车辆检查无误后,将诉争车辆开回居住地使用。因朱X与唐X素户口所在地核实医疗保险登记需要,朱X与唐X素将其身份证寄回。同年5月,X与唐X素借用好友张X琴的身份证为诉争车辆办理了落户手续,并约定待朱X身份证寄回后张X琴将诉争车辆过户至朱X名下。同月,朱X再次通过刷卡的方式交纳了诉争车辆的购置税11 350元。次月,X对诉争车辆进行首次保养。同年8月,应X琴请求,朱X将诉争车辆借予张X琴使用,张X琴在驾驶诉争车辆过程中因违法行为受到交警部门处罚,并将诉争车辆送至特约下销售点修理保养,但至今未将诉争车辆返回给朱X,亦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另查明,购买诉争车辆的销售发票、完税凭证、车辆保修手册、使用说明书等均由朱X实际持有,诉争车辆亦由朱X占有、使用。

X、唐X素以因户籍所在地需要将身份证寄回,而借用张X琴的身份证办理车辆落户手续,此后张X琴推脱办理过户手续,并不归还借用诉争车辆,侵犯其所有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张X琴返还非法占有的诉争车辆并配合其办理该诉争车辆的过户手续。

X琴以其多次帮助朱X,朱X为表示感谢将购买的诉争车辆赠与其所有,此后,朱X多次向其借用诉争车辆,并在借用车辆时将相关证照拿走,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反诉,请求判令朱X与唐X素向其归还诉争车辆的购车发票、车辆登记证书、车辆保险合同、车船税发票、车辆合格登记证、车辆合格证书、车辆完税凭证等相关票据证照。

【争议焦点】

车辆买卖时,实际出资人因未携带证件而将第三人登记为所有权人,此种情况下该车辆的权属应如何认定。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张X琴将诉争车辆返还给原告朱X、唐X素;被告张X琴配合原告朱X、唐X素办理诉争车辆的过户手续;驳回被告张X琴的反诉请求。

被告张X琴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称:被上诉人朱X、唐X素在购买诉争车辆当日将诉争车辆交付本人使用,本人当晚将诉争车辆停放于停车场并办理使用期为半年的停车手续,且被上诉人朱X、唐X素亦以本人名义办理了车辆落户登记,故应认定诉争车辆系被上诉人朱X、唐X素履行了与本人之间因朋友关系而产生的赠与合同。综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朱X、唐X素的诉讼请求,支持本人的反诉请求。

被上诉人朱X、唐X素辩称:诉争车辆系本人为家庭使用而出资购买的,仅因本方身份证寄回户口所在地而借用上诉人张X琴的身份证办理车辆落户手续,双方之间并不存在赠与合同,故请求驳回上诉人张X琴的上诉请求。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判规则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由此可知,作为动产的机动车以交付作为物权设立和转让的生效要件,机动车所有权登记只能作为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对抗要件,无法证明登记人系机动车的实际所有人。同时,由于动产交付后实际所有人对该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的权利,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批复认定,在机动车实际出资人与登记人不一致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实际出资人为机动车的实际所有人,享有机动车的占有、使用、处分等权利。而实际出资人的确认,应结合机动车的购买手续、完税凭证、相关车辆证照实际持有人、机动车的实际占有使用情况等综合认定,不能仅以争议发生时机动车的实际占用使用情况孤立认定。

车辆购买人以刷卡方式购买车辆后取得相应的购买发票,并对该车辆进行首次保养。此后,购买人借用占有人身份证办理车辆落户手续。该车辆虽落户登记在占有人名下,但由于该车辆系购买人与汽车销售服务店签订买卖合同并由购买人实际出资,且汽车销售服务店系向购买人交付车辆,并向购买人开具收款收据。同时,购买人取得车辆后一直占有使用、采取保养措施,并按照相关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故应认定购买人一直对该车辆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即购买人系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占有人仅是车辆的登记人。此种情况下,占有人占有车辆系无权占有,应予返还,并协助实际所有人办理车辆的过户手续。


擅长涉税涉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刑事案件。曾在税务机关工作15年,长期为企业提供法律顾问、税务顾问服务。现为上海律师协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长宁区
  • 执业单位: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42
  •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公司法、刑事辩护、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