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犯罪?
除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两高”关于涉税刑事案件最新司法解释对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也就是对虚开发票罪规定了4种情形:(一)没有实际业务而开具发票的;(二)有实际业务,但开具与实际业务的货物品名、服务名称、货物数量、金额等不符的发票的;(三)非法篡改发票相关电子信息的;(四)违反规定以其他手段虚开的。大家可以注意下,第(二)项的内容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表述明显不一致。此处虚开普通发票的认定范围更加宽泛,除了金额还包括品名、名称、数量等。可见两高对虚开专用发票和虚开普通发票具体情形的认定,还是存在一定区别的。关于虚开发票罪的金额标准和量刑幅度,我们下期再详细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