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两高”关于涉税刑事案件最新司法解释,对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具体情形进行了明确:(一)没有实际业务而开具发票;(二)有实际应抵扣业务,但开具超过实际应抵扣业务对应税款的发票;(三)对依法不能抵扣税款的业务,通过虚构交易主体开具发票;(四)非法篡改发票相关电子信息的;(五)违反规定以其他手段虚开的。我的观点是,第一和第二种情形比较好理解,实务中也最为常见,第三和第四种情形属于新的提法,第五种属于兜底性条款。后三种情形执法机关在实践中具体如何认定和适用还有待观察。
该解释同时明确,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本罪论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可见主观上不以骗取税款为目的,客观上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可不认定为虚开发票犯罪。但除了虚增业绩、融资、贷款之外,还有什么情形不构成本罪,司法解释中的一个“等”字,含意丰富,为大家争取无罪保留了很大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