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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作者:黄雪华律师时间:2024年08月13日分类:税法专栏浏览:375次举报


哪些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两高”关于涉税刑事案件最新司法解释,对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具体情形进行了明确:(一)没有实际业务而开具发票;(二)有实际应抵扣业务,但开具超过实际应抵扣业务对应税款的发票;(三)对依法不能抵扣税款的业务,通过虚构交易主体开具发票;(四)非法篡改发票相关电子信息的;(五)违反规定以其他手段虚开的。我的观点是,第一和第二种情形比较好理解,实务中也最为常见,第三和第四种情形属于新的提法,第五种属于兜底性条款。后三种情形执法机关在实践中具体如何认定和适用还有待观察。
该解释同时明确,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本罪论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可见主观上不以骗取税款为目的,客观上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可不认定为虚开发票犯罪。但除了虚增业绩、融资、贷款之外,还有什么情形不构成本罪,司法解释中的一个“等”字,含意丰富,为大家争取无罪保留了很大空间。


擅长涉税涉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刑事案件。曾在税务机关工作15年,长期为企业提供法律顾问、税务顾问服务。现为上海律师协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长宁区
  • 执业单位: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42
  •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公司法、刑事辩护、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