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黄雪华律师 时间:2023年08月11日 46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汪总名下有2家公司,一家在上海,一家在安徽,均经营机电设备。2021年,汪总聘用郭某为工程师,并安排在安徽公司工作。但郭某提出想保留上海的社保,汪总遂同意将汪某的社保挂靠在上海公司,平时亦由上海公司代发工资。郭某入职后一直在安徽公司上班,接受安徽公司的管理。由于2家公司的人事未交接好郭某的劳动关系,导致2家公司一直未与郭某签订劳动合同。
2022年郭某离职并向上海公司主张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劳动仲裁委支持了郭某的部分请求。收到裁决书后,汪总觉得很冤枉,公司并不存在恶意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主观故意,且正常给郭某发放工资并缴纳社保,各项福利待遇均正常享受,并没有亏待郭某。疫情三年公司本已经营困难,如今还要支付一笔金额不小的赔偿,实在无法接受裁决结果。我们建议汪总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争取在法院阶段寻找案件转机。
法庭上我方重点向法官陈述了企业经营的不易,且未签订劳动合同完全是工作人员的疏忽,并不存在主观恶意,实际上也没有侵害到郭某的合法权益。虽然未签劳动合同的赔偿并不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主观过错,但法官也非常理解我方的想法,于是多次与郭某及其代理人做工作,最终在其调节下双方达成和解,上海公司向郭某支付较小金额的补偿,本案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