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黄雪华律师 时间:2022年12月14日 193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海某电子科技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赵某,2016-2017年因缺少进项发票,在无真实交易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方式外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56万余元,税额22万余元。本律师团队接受电子公司及赵某的委托后,立即协助其向税务机关申报补缴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并将完税证明提交公安机关存入案件档案。审查起诉阶段,我们依法向检察院提出不起诉申请并要求启动合规不起诉程序。经过全力争取,检察院经听证后采纳了本律师意见,依法对电子公司和赵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圆满结束,本律师工作得到当事人充分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