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黄雪华律师 时间:2022年02月24日 90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某塑料制品公司、被告某汽车零部件公司,双方签订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加工汽车零部件一批,款项于发票开具后90日内支付。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被告下游客户项目暂停,双方经协商确定零部件暂存在被告仓库,待被告客户项目重新启动后实际向其交付产品时再进行质量验收。后双方就货款发生争议,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单方擅自开具发票要求被告支付货款。本律师接受被告委托,在庭审中我方提出尚未就原告提供的零部件进行验收,货款尚未对账结算具体金额不确定,在此情况下原告擅自单方开具发票,案涉货款的付款条件仍未成就,我方尚无义务支付该货款。本案先后经历一审、二审,两级法院均未支持原告要求我方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