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雪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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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款未经对账结算收款方擅自开具发票的,付款条件仍未成就

发布者:黄雪华律师 时间:2022年02月24日 68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某塑料制品公司、被告某汽车零部件公司,双方签订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加工汽车零部件一批,款项于发票开具后90日内支付。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被告下游客户项目暂停,双方经协商确定零部件暂存在被告仓库,待被告客户项目重新启动后实际向其交付产品时再进行质量验收。后双方就货款发生争议,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单方擅自开具发票要求被告支付货款。本律师接受被告委托,在庭审中我方提出尚未就原告提供的零部件进行验收,货款尚未对账结算具体金额不确定,在此情况下原告擅自单方开具发票,案涉货款的付款条件仍未成就,我方尚无义务支付该货款。本案先后经历一审、二审,两级法院均未支持原告要求我方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

黄雪华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律师协会财税业务委员会委员,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从事法律工作二十年,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长宁区
  • 执业单位: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42
  •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公司法、刑事辩护、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