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黄雪华律师 时间:2022年10月04日 219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20年初新冠疫情期间,某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与汪某达成合作生产口罩协议,约定共同投资生产口罩,卫生用品公司出人工、场地、材料,汪某出设备,所获收益双方按五五分账。之后汪某又找到王某,由王某提供口罩设备。口罩生产一个月后,因市场行情原因便停止生产,卫生用品公司与汪某进行了收益结算。
2021年,王某向法院起诉卫生用品公司,要求卫生用品公司支付合作利润500万元。本律师接受卫生用品公司委托后积极应诉。我方观点,一是我方与王某不存在直接的合作关系,王某虽担任过公司的技术顾问,但我方与王某之间从未有过关于利润分成的任何承诺和约定;二是汪某非我方工作人员,其对王某所作承诺均为个体行为,与公司无关;三是王某与汪某之间的约定仅在二者之间发生效力,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王某应当向汪某主张,其向公司要求分成完全是搞错了对象。
为查明案件事实,法院依法追加汪某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庭审中我方一再坚持自己的观点,一审法院判决汪某向王某支付利润100余万元,卫生用品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汪某不服,向苏州中院上诉,要求调低利润金额,并要求我方分担一半责任。二审中我方再次向法庭阐明观点,我方于汪某之间的合作已结算完毕,至于汪某与王某之间的约定,应当由汪某自行承担责任,与我方没有关系,我方根本无需对此承担任何责任。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我方观点,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通过本律师的努力,全面保障了卫生用品公司的正当权利,避免了重大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