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雪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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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厂房用于办公及住宿,租赁双方对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均有责任

发布者:黄雪华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19日 51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21年某投资公司与网络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投资公司将某工业厂房出租给网络公司使用。合同约定该厂房可用于办公及住宿。后因网络公司拖欠房租双方发生纠纷。投资公司诉请解除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并要求网络公司限期支付租金、水电费以及违约金。庭审时网络公司答辩,因消防部门告知其该厂房不得住宿,其无奈之下只能提前搬离,不存在违约情形,不同意支付违约金。此外网络公司搬离时已通知投资公司,租金应计算至通知时止。投资公司则认为,网络公司未经同意擅自搬离,且部分物品仍存放在房屋内,租金应计算至实际收回房屋之日止。法院最终认定,双方对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均负有责任,判决网络公司限期支付拖欠的房租和水电费,房租计算至投资公司实际收回房屋之日止,对于投资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则酌情予以部分支持。

黄雪华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律师协会财税业务委员会委员,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从事法律工作二十年,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长宁区
  • 执业单位: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42
  •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公司法、刑事辩护、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