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黄雪华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08日 171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某旅游公司向某船艇公司购买游艇一艘,因船艇公司违约,旅游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预付款50万元。本律师代理旅游公司胜诉后申请强制执行,船艇公司仅支付部分款项后未再履行付款义务。终结本次执行后,本律师通过调查船艇公司工商内档,发现该公司的2位股东未按出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金额为100万元。收集到相关证据后,本律师遂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执行法院经审查后依法追加该2位股东为共同被执行人,在100万元未出资范围内共同向旅游公司履行付款义务。本案的成功有力保障了旅游公司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