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黄雪华律师 时间:2022年02月22日 123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9年原告某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被告某某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供应3台废气处理设备,价款99.6万元,被告支付40余万元后,余款50.88万元迟迟不予支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无奈之下委托本律师提起诉讼。开庭时,被告抗辩原告提供的设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并当庭申请质量鉴定,同时反诉我方要求赔偿损失。对此,原告十分气愤,一再表示对自己的设备质量非常有信心,即使鉴定也不会有问题。据此本律师分析被告此举显然是有意要拖延案件审理时间,给我方追讨货款人为制造障碍。
虽然我方胜算很大,但案件一旦进入鉴定程序,审理时间将大大延长,如果再算上可能出现的二审和执行程序,本案货款将遥遥无期,此情况对原告将十分不利。同时本律师了解到,双方虽对簿公堂但今后依然有继续合作的可能。同时已近年关,原告急需流动资金周转,而被告账户亦有相应资金被我方冻结,如双方达成和解将能够较好达到双赢的局面。在本律师的分析和劝说下,原告同意本律师代表其联系被告协商和解方案,经多次沟通后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我方免除了对方部分违约金,被告于10日内付清了全部货款,我方解除保全措施并撤回起诉,被告亦撤回反诉,本案圆满解决,双方即避免了诉累,又缓和了关系。本律师的工作得到了双方的一致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