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黄雪华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9日 84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王某于2019年7月入职某网络公司从事平面设计工作,于2020年5月离职。后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本律师接受网络公司委托代理本案仲裁。经询问,该公司于2019年11月成立,前期招录王某主要从事公司成立前的筹备工作,公司成立后已及时告知王某签订劳动合同,只是由于王某个人原因及新冠疫情的影响导致双方迟迟未签订正式书面合同。庭审中,本律师提出公司成立之前并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根本无法签订劳动合同。同时提交了公司人事与王某的聊天记录,证实公司成立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及责任完全是因为王某个人的过错。最终仲裁庭采纳本律师意见,驳回了王某要求二倍工资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