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黄雪华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5日 62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8年11月,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本市长宁区虹许路、古羊路口时,被设卡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陈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6mg/ml。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庭审中,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构成坦白,同时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坚决,悔罪态度诚恳,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最终法院采纳辩护律师意见,判处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