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黄雪华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1日 32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海某品牌公司委托个体工商户李XX加工服装一批,后李XX将其中部分订单转交给某服饰公司加工处理。XX服饰公司以拖欠加工费为由将品牌公司告至法院。本律师接受品牌公司委托后出庭应诉,主张品牌公司与服饰公司之间无合同关系,相关加工费已支付给李XX,服饰公司就拖欠货款应向李XX主张。后李XX经法院通知后作为第三人出庭应诉,其自称在本案中为居间介绍人,只是从中收取佣金,加工费与其无关。因第三人与原告存在事先串通的重大嫌疑,两方说辞基本一致,对于品牌公司将十分不利。为此本律师向法庭提出组织三方共同对账,查明各款项的具体性质及金额,以此分清各方责任。经详细对账后,三方最终确认了未结算款项的具体金额,并达成调解协议,品牌公司因此无需重复支付费用,避免了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