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黄雪华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6日 34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倪XX与徐XX合作经营货运业务,后倪XX通过股权转让方式退出经营。后倪XX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徐XX归还投资本金并结算公司盈余。本律师接受徐XX委托后出庭应诉答辩,首先倪XX已将股权转让他人,有关的权利和义务均由他人继受,其已不是项目的合伙人,其要求查账及结算盈余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严重违反诚信原则,根本不应得到支持。最终法院采纳本律师意见,驳回倪XX的全部诉讼请求。倪XX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诉,本律师亦接受徐XX委托参加二审,最终二审法院仍支持了本律师的意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