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黄雪华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3日 178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8年12月,上海市松江区某汽车服务公司驾驶员黄某某在驾驶公司大客车时不慎与樊某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导致樊某某当场死亡。经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后死者家属将黄某某、汽车服务公司、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20余万元。本律师作为该汽车服务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其委托出庭应诉。法院审理阶段,黄某某主张事故发生时其为职务行为,其个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则辩称,汽车服务公司发生事故的车辆为营运车辆但投保的是非营运险,依据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不予理赔。如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成立,则意味着汽车服务公司将独自承担巨额赔偿。为此本律师仔细研读了当时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进而向法院提出,投保时保险公司并未就合同中的相关免责条款向投保人进行提示和说明,保险公司援引该免责条款要求免赔的主张依法不能成立。庭审中,经过各方的激烈辩论,崇明法院支持了本律师的辩论意见,判决保险公司向死者家属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本律师继续代理汽车服务公司参加二审,最终上海二中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通过本律师的不懈努力,为当事人避免了巨额赔偿,律师工作得到了当事人的高度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