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黄雪华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3日 80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金某某因房屋装修事宜被某装修公司起诉至法院。装修公司要求金某某支付欠付的工程款及违约金8万余元。本律师接受金某某委托后,了解到装修公司与金某某签订装修合同后即将工程转包给个人包工头,房屋装修及材料采购均是由包工头个人全程负责处理。且金某某已将所有的装修款、材料款支付给了包工头,根本不存在任何欠款问题。庭审中,装修公司声称,装修合同中明确约定所有工程款、材料款必须支付到公司账户,不允许业主与工作人员个人私下交易,故业主私自付款给个人的行为无效。本律师在详细了解案情后向法院提出,公司在签订装修合同后,在整个施工过程中除包工头外,公司未再有其他工作人员与业主有过任何联系,故包工头的收款行为应认定为公司行为,业主已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根本不存在欠付装修款的问题。现公司因与包工头之间发生结算纠纷,重复向业主主张装修款,明显有违诚信原则,严重侵害了业主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诉求根本不应该得到支持。最终法院支持了本律师的答辩意见,判决驳回装修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通过本律师卓有成效的工作,有力维护了业主的合法权益,避免了重复支付装修款的可能损失,得到业主一家的充分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