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天津市静海区水务局河道管理所因与被上诉人翟XX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8民初14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8民初145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天津市静海区水务局河道管理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004元予以退还。
姜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