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瑕疵的举证责任应当如何分配?哪些证据能够证明标的物存在瑕疵?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 原则,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的举证责任应当买受人承担。买受人超过检验期提出质量异议的,还应当就其正确安装调试、妥善保管使用等事实提供证据,以证明标的物出现质量瑕疵非买受人原因。出卖人提出质量瑕疵发生在交付之后、买受人不当使用导致质量瑕疵等抗辩的,应当予以举证。此外,在机器设备等买卖中,双方约定由出卖人承担安装调试等义务的,出卖人应当提供验收单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已经完成安装调试工作的证据。审判实践中能够对质量瑕疵产生证明效力的证据通常包括:验收报告、调试报告、鉴定意见等书面报告;证明产品存在具体问题的照片、视频等视听资料;双方微信聊天记录、邮件函件往来等沟通记录中能够证明存在质量问题的内容;维修记录、客户投诉记录、退货或索赔文件等能够证明质量问题的其他证据。鉴于实践中买卖合同标的物种类繁多、性质各异,质量瑕疵证明的专业性要求较高,检测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等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效力,因而被大量采用。
耿正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