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正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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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物是否符合质量要求有哪些审查判断标准

作者:耿正义律师时间:2026年06月0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5次举报
2026-06-06

标的物是否符合质量要求有哪些审查判断标准?

买卖双方对质量标准有约定的,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标准交付标的物。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在买卖双方无质量标准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且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情况下,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1.审查是否存在产品介绍、宣传资料、样品、产品说明书等涉及标的物质量说明的证据材料;

2.审查合同其他条款有无涉及质量标准的约定,或者标的物特定领域内有无涉及质量标准的交易习惯;

3.审查双方的交易情况,围绕同一标的物长期多次交易的,可参照双方之前约定的质量标准;

4.审查是否存在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

因质量条款是买卖合同的核心条款之一,为避免争议,买卖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明晰准确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并结合标的物特征和行业惯例,尽量将各项指标完整、规范描述。如果标的物为精密仪器或生产设备,需要通过使用调试才能确认合同质量的,则应在合同中对调试时间、方法、技术标准等要素予以明确。如果以卖方提供样品买卖的,则应经双方确认后封存样品,以便于后期对照验收。此外,出卖人向买受人作出关于标的物的构造、性能、特征、功能和注意事项等方面陈述,并通过产品介绍、产品说明书等形式予以说明,该说明构成对标的物的明示保证,如果实际交付的标的物与说明不符,可认定质量不符合要求。

耿正义律师,工学学士,民商法学硕士,具有一级建造师及监理工程师资格。曾在房地产、施工企业集团及A股上市综合类公司先后担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衡水
  • 执业单位:河北泽诺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31120********77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保险理赔、劳动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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