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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能否以产品未通过3C认证为由,主张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进而主张违约赔偿乃至解除合同

作者:耿正义律师时间:2026年06月0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次举报
2026-06-07

买方能否以产品未通过3C认证为由,主张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进而主张违约赔偿乃至解除合同?

3C认证即“CCC”认证,是“中国强制性认证(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的英文缩写,即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3C认证是基于安全、环保和社会公共利益考虑推行实施的强制性认证制度。《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内的产品未经3C认证不得出厂销售。因此,在合同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该目录范围内的产品应当以通过3C认证作为质量合格的标志。如果合同明确约定不需要通过3C认证,则可能涉及合同效力问题。3C认证具有强制性、公益性等特征,未取得认证即予以销售,该合同可能会因产品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损害公共利益等而被认定为无效。如(2018)沪02民终XX号民事判决认为,“合同双方不可借合同约定规避国家强制性规定,双方当事人均知晓系争产品为国家强制性认证产品,故无论订立合同时是否要求附随认证证书,卖方均应当对案涉产品进行3C认证并获得认证证书后方可销售。”3C认证还可能涉及违约责任以及合同解除等问题。如果买方基于采购标准化产品或转售获利等目的,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标的物产品需通过3C认证,卖方交付未经认证的产品,可能会被认定为根本违约导致买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进而解除合同并由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耿正义律师,工学学士,民商法学硕士,具有一级建造师及监理工程师资格。曾在房地产、施工企业集团及A股上市综合类公司先后担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衡水
  • 执业单位:河北泽诺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31120********77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保险理赔、劳动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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