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检验期、质量异议期、质量保证期、保修期分别是什么含义?其法律意义有何区别?
质量检验期是民法典明确规定的概念,指买受人在接收标的物后用于确定交付的标的物是否符合质量要求的期限。质量异议期是指买受人对标的物的质量提出异议的期限。质量保证期即质保期,是指出卖人向买受人承诺标的物符合质量要求或者使用性能的期限。保修期则是指出卖人向买受人承诺的,在标的物出现质量问题时提供免费维修期限。上述期限中,质量检验期和质量异议期的法律意义和所涉及的法律责任趋于一致,但侧重点有所区别,前者侧重于买方应当进行质量检验的期限,后者侧重于经检验或者使用发现存在质量问题而向卖方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限。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如入库案例2024-16-2-084-001裁判认为,“在买卖合同中,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质量符合约定。买受人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届满后,主张产品质量瑕疵的,除非具备法定情形,不应排除该检验期间的约定。”质量保证期与质量检验期、质量异议期没有必然联系,生产者或者出卖者可以根据产品特性和行业标准确定,买卖双方也可以自行约定。保修期则会对免费维修和有偿维修产生影响,即保修期届满后出卖方不再承担免费维修责任,但如果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亦不能免除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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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正义律师